六安市金安区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供销社发布时间:2018-11-0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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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供销合作社 “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步伐,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区财政安排资金扶持“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新网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财建〔2007〕402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网工程”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听取供销总社关于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等有关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建设“新网工程”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皖政[2008]38号)文件精神,实施全省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规划,加快建设以农资现代化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五大网络为重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由区供销合作社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供销合作社成立“新网工程”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建立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项目数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归纳管理。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加强对“新网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新网工程”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或确定分管领导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新网工程”项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指导本企业申报。
第五条 申报建设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 一年以上的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企业。
(二)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产权明晰。
(三)日用消费品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总资产5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60万元以上。再生回收利用经营企业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总资产6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100万元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总资产8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制定“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实施规划。
(五)承诺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承诺如实填报各种“新网工程”信息表
(七)对已创立连锁经营注册品牌,经营服务网络健全,实现统一采购配送;在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立、助农增收、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行业带动作用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建设项目的工作程序是:
(一)企业申请
供销合作社企业向区供销合作社自愿提出承担“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和拟建设的具体项目,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报《××年金安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承办企业项目申报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新网工程”实施规划;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项目申报书》经承办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区供销合作社审核。区供销合作社对各个项目进行复核、筛选和排序,提出本地区拟实施的承办企业名单,提出立项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及附件,以正式文件,报送区供销合作社综合业务处备案。申报项目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进入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项目数据库。
(三)项目批复
区社“新网工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对进入项目数据库里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并据此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根据区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意见,由区供销合作社和区财政局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支持项目,项目名单在区供销合作社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并以正式文件予以下发。
(四)项目验收 区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组成项目验收负责小组,根据《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对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由区供销合作社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申报书》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及时向区供销合作社反馈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九条 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原定项目内容无法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须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供销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区供销社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供销社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新网工程”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内容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文字材料向区供销合作社汇报。
第十五条 区供销合作社要及时组成验收评估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客观评价。验收评估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区供销合作社根据各地的检查验收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评估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门和所在区供销合作社主管项目建设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验收评估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验收评估组通过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座谈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申报内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验收评估组应对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依据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建设项目效益良好的地区适当加大下一年度项目扶持力度,并给予优先立项。
第二十条 “新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合作社业务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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