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供销社发布时间:2024-12-0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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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供销社、机关各科室、社属企业:

现将《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125   

 


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六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  市供销社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宗旨,着力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七条  市供销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私分、侵占市供销社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

市供销社长期生产经营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属于社有资产,按社有资产权属管理;政府财政性拨款形成以及划拨使用的国有资产严格按国有资产权属管理。

第八条  市供销社加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九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综合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市政府和省供销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参与指导系统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经营的管理与协调服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负责编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各县(区)供销社体制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坚持开放办社,协调社员之间、社员社与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改革和发展。

(五)指导各县(区)供销社的业务活动。加强对成员社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发展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电子商务、教育培训等服务。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直属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区)供销合作社及市供销社投资、参股企业,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享有其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以市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成员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应征求市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六)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七)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包括兼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7人)。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与程序,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代表市供销社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市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政府、省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资产运营等;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监事(包括兼职监事1人)若干人组成(5人),每届任期五年。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直接推荐,兼职的监事及外派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的理事会理事、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除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外,其他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投资企业。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着力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中型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积极组织参与总社、省社举办教育培训,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市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各社会团体和市供销社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资产来源包括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合作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市供销社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属集体资产,属市供销社自有资产,由市供销社负责运营和管理。

社有资产和财政预算资金分别建帐核算。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  本章程由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并报六安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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