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五)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议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告知考核科室。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科室,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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