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供销社发布时间:2023-12-1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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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供销社、社属企业、机关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2月12日

 

六安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供销系统层级间联合合作,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2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231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19)和《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规定,市供销社设立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发展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供销社建设、发展和为农服务事项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一) 市供销社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不含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收益) 提取的部分;(二)县(区)社自愿上缴的;(三)财政支持;(四)社会捐赠;(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宗旨,加强系统建设,坚持公益性,支持供销事业发展,坚持联合合作,支持供销产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支持重大事项落实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与使用方式

第四条 支持方向。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日用品流通体系、再生资源体系建设。  

2、基层组织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3、系统自身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教育培训、供销品牌培育宣传、项目评审等为农服务项目建设

4、其他: 市委市政府省供销社批准或下达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点任务。

第五条 使用方式。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和直接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符合第四条第一为农服务项目时,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每个项目年贴息按照当年发生的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再贴息。

2、补助。对市供销社社属企业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符合第四条第一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对符合第四条第二款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一般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

对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品牌培育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直接补助的形式支持,其中对争创荣誉和承担储备任务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与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在主板、北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分别给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3、购买服务。由市供销社所属机构或社属企业提出,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符合第四条第三款项目,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4、直接支付。对符合第四条第四款重点任务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支付的形式支持

以上项目具体奖补金额,综合考虑当年基金额和项目申报情况,报经市供销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个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七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六安市汇农供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投资发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成立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室负责人、投资发展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监管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合作经济科负责人、投资发展公司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征集和审核,落实领导小组审议、决策事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级供销社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择优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由县级社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属于基层供销社申报的项目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市供销社社属企业项目由市供销社分管负责人签批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性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室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审,提出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供销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使用方案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过审批的项目,履行相关手续后由投资发展公司拨付资金。其中县级供销社推荐或申报的项目投资发展公司拨付至县级社投资运营平台公司落实;市供销社社属企业申报的项目投资发展公司直接拨付至该社属企业。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向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县级社合作发展基金优先支持,且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大于县级社上缴资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供销社各职能室、社属企业、县级供销社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协助投资发展公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投资发展公司按照每批项目执行总额不超过3%的比例一次性从合作发展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投资发展公司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向市供销社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在整改完成前,取消所在县区以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建立、使用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财政、审计、巡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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