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供销社发布时间:2023-08-18 16:52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在职人员和借用、见习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

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制度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需逐级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出差,需经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出市出差,按制度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制度标准限额外的住宿、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在出差审批单上加注说明。

第八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制度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九条  公务出差按级别和出差地区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具体标准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制度报销。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不得违规、超规、超范围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写报销单。

第十二条   按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住宿费、个人补助等均采用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此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六安市差旅费标准调整,以六安市整体政策为准。

 

附件: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

 

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

  填报日期:         

姓名

 

同行人员

 

出差到达地    点

 

出差天数

 

预计起止时    间

 

 

出差事由

(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的名称、文号等)

 

会议或培训等活动

主办方是否统一

安排食宿

 

分管领导意见

或情况说明

 

主要领导审批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