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在职人员和借用、见习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
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制度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需逐级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出差,需经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出市出差,按制度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制度标准限额外的住宿、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在出差审批单上加注说明。
第八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制度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九条 公务出差按级别和出差地区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具体标准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制度报销。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不得违规、超规、超范围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写报销单。
第十二条 按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住宿费、个人补助等均采用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此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六安市差旅费标准调整,以六安市整体政策为准。
附件: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
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审批单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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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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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到达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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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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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起止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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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的名称、文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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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或培训等活动 主办方是否统一 安排食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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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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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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